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韩国化妆品株式会社(下称“公司”)重视“韩国化妆品”官网用户(下称“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与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公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用户,公司将以何种用途与方式使用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将采取何种措施。公司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通知)告知用户。

◆ 本方针自2015年7月3日起开始执行。

1. 个人信息收集目的与使用目的
公司的“韩国化妆品”官网无需其他会员注册流程,即可自由访问大部分内容。仅客户申诉事项、建议事项、购买本公司产品时的服务咨询、客服相关咨询等项目,公司可能会收集部分服务使用申请者的相关个人信息。

2. 同意个人信息收集
公司就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项目,将向用户提供选择点击[同意]键与[不同意]键的流程。用户点击[同意]键时,视为用户同意公司收集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公司为完成咨询、服务申请等事宜,收集以下用户个人信息。

① 收集项目 :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访问IP设备、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

②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 官网

4. 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时间
原则上,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应信息。但因相关法令规定需要保留时,公司可在以下相关法令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保留会员信息。
消费者申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 3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5. 个人信息销毁流程与方法
原则上,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应信息。销毁流程与方法如下:

① 销毁流程
用户填写的信息在达成目的后将被转移至其他DB(纸质信息将被转移至其他文件柜),依照内部方针与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信息保护事由(参见保留与使用时间)
保留一定时间后销毁。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转移至其他DB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保留以外的其他目的

②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将采用无法还原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

6. 个人信息托管
公司为提供服务,可委托以下外部专门企业进行管理。

① 托管对象 : Inspot股份有限公司

② 托管业务内容 : 网站与系统管理

7. 当事人信息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当事人,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① 信息当事人有权随时对公司行使以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2.存在错误等时要求修改

3.要求删除

4.要求停止处理

② 信息当事人有权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表格,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对公司行使第1项中规定的权利,公司应立即对此采取相应措施。

③ 信息当事人要求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等时,直到完成修改或删除时为止,公司不得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

④ 信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可通过代理人行使第1项中规定的权利。此时应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表格提交委托书。

8.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性/管理性及物理性措施:

① 定期实施自主检查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安全性,定期(每季度1次)实施自主检查。

② 确立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确立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③ 加密个人信息
用户个人信息采用密码加密后保存并管理,密码只有本人知晓;重要数据采用对文件与传送数据加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其他安全功能进行保护。

④ 采取防备黑客入侵等的技术性对策
公司为防止因黑客入侵或电脑病毒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与损毁,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和检查;在外部访问控制区域安装系统,以技术性/物理性手段进行监视并预防。

⑤ 对个人信息的访问限制
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授予、变更、取消访问权限,采取实现个人信息相关访问控制所需的措施,使用入侵预防系统控制外部无端访问。

⑥ 访问记录的保管与防伪造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应至少保留与管理6个月以上,为防止访问记录的伪造、盗窃、遗失,应启用安全功能。

9.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① 公司为总管、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业务,实行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信息当事人的申诉处理及损害救助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 : 金圭东
职务 : 经营支援本部长
电子邮箱 : kd7190@hkcosm.com
※ 连接至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
部门名 : 韩国化妆品株式会社营销战略组
电话号码 : 02-724-3326
电子邮箱 : ryoon@hkcosm.com

② 信息当事人使用公司的“韩国化妆品”官网服务时,发生的全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申诉处理、损害救助等相关事宜均可咨询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与主管部门。公司应立即答复并处理信息当事人的相应咨询。

10.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① 信息当事人有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公司应努力迅速处理信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提交与处理部门
部门名 : 电算组
电话号码 : 02-724-3381
电子邮箱 : poj@hkcosm.com

② 除第1项中指明的阅览请求提交、处理部门外,信息当事人亦可通过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提出个人信息阅览请求。

▶ 行政安全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 → 个人信息信访 → 个人信息阅览等请求(为保证确本人,需要有I-PIN)

11.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执行日起开始适用,根据法令与方针新增变更内容、删除及修改时,公司将于变更事项开始执行7天前通过公告事项告知用户。